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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0649/2025-0037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5- 02- 06 10: 09 浏览次数:

绍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绍兴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五条  绍兴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对区、县(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滨海新区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分类制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应向社会组织公开发布。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活动)、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审核初评结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视情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具备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通知或公告要求,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申请;

(三)评估委员会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确定参加评估社会组织名单;

(四)评估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初步评估;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汇总初步评估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六)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评估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七)公示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评估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公示无异议或查核后,评估委员会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相关公示材料;

(十)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后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评估复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委员会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应当设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热线,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期间收到的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的;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的;

(四)以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名义开展有偿活动,私自开展与评估相关的培训、辅导、合作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复核),不得随意简化评估(复核)流程。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应严格保密。在评估(复核)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复核)结果。


第六章  评估等级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评估指标和等级标准参照省民政厅并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每年制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自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等级结果公告起计算。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五条  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奖励。

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建立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五)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有与评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有上述情况的,民政部门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被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其中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绍市民民〔2010〕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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