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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版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各版权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济源示范区版权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的 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制定了《济源示范区版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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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济源示范区版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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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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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版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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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版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版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济源示范区版权工作的智力支撑作用,根据济源示范区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版权或相关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具体负责专家库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公道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专业(技术)领域和版权最新发展动态,并熟练掌握版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有关工作(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版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四)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五)申请人员除具有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法律实务类专家

1)版权服务机构参评人员需取得专利代理人、律师等执业资格3年以上,有办理版权事务经验;

2)版权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法律服务部门参评人员需具有3年以上版权行政管理、执法或司法、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2.专业技术类专家

1)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参评人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2)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3.财务管理类专家

需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科技、版权经费管理规定,熟悉科研课题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的规律和特点,熟悉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及相关领域(如经济、金融、税收、资产、仪器设备等)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执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等)。

第六条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申请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申请人向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可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原件;

(三)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择优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由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专家库聘期为三年。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届中增补。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当届专家库聘期一致。

第三章 专家出库及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可决定其出库并列入黑名单,其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专家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无故不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五)从事相关工作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规定,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经查证属实的;

(七)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后未及时通知变更二次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版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版权战略;

(二)参与版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版权软科学课题研究和政府项目的招投标评审;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版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版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版权侵权判定,疑难版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版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版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版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版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版权工作。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鉴定方法、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因健康等原因主动要求出库;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版权咨询、评审活动,严格执行版权主管部门咨询、评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版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咨询、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项目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议事公正性的,自觉告知并主动回避;

(五)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及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制定政策以及开展立法、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二条 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通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抽取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四条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方式,但应做好记录等工作。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应自收到相关单位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十九条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负责对专家库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家库专家的投诉举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申请,并及时核查、核实相关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专家名义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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