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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3-0001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2〕39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城市监控调度运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布时间: 2022-10-30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城市监控调度运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示范区城市监控调度运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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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城市监控调度运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济源示范区智慧城市综合指挥调度平台(以下简称“调度平台”)顶层设计,实现示范区各部门视频监控资源的共享利用,充分发挥调度平台的价值,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促进济源社会治理智慧化水平提升,依据《河南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示范区各部门使用调度平台的职责和流程,以及调度平台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济源示范区智慧城市综合指挥调度平台具有实时视频监控和指挥调度双重职能,可以全天候、全覆盖地对城市设施、交通情况、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社会治安、疫情防控、应急抢修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济源示范区视频监控的统筹规划、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视频监控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内容包括视频资源类别、位置名称、摄像头类型、设备状态、建设单位、维护单位、联系方式等;负责完善值班制、情况报告制、岗位职责制等制度建设,促进监控调度工作的规范化。

第五条? 市创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等承担示范区社会治理重要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处置程序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通过监控发现的可疑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建立排班调看监控制度,工作日期间根据排班计划表安排专人值守智慧城市指挥中心,认真查看本单位监控点位是否准确合理、科学管用,及时从监控中发现本单位的工作短板、漏洞并迅速整改。

第六条? 为推进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各单位已建视频监控要按照《河南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6号)尽快接入调度平台,确保应接尽接,为各部门共享使用提供便利;已建视频监控的相关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规范。

第七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视频监控项目,如需申请开放视频监控资源权限,应分别填写《济源示范区视频监控资源授权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和《济源示范区智慧城市综合指挥调度平台用户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在处置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事件处置部门可视情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请优先使用涉事视频监控资源。

第三章? 运行使用

第九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强化对各单位驻场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性能、操作等相关知识。各单位驻场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尽快熟练使用监控设备。??

第十条? 各单位驻场人员要及时记录监控中发现的工作问题和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形成值班记录,第一时间反馈给本单位相关部门并上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强化督导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市创建办承担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要重点监控示范区各个角落的卫生清扫、垃圾处理和各种不文明行为,做好常态化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承担示范区重点干线路网、道路基础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和维护,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公路、水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管;

(二)示范区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联网管理和协调;

(三)示范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局承担示范区水库、河道等水利设施的调度和监测等工作,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二)监管示范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三)示范区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防御洪水、抗御旱灾的应急调度管理;

(四)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局承担示范区社会治安、社会面管控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如街面、路面现行违法犯罪或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和可疑物品等;

(二)示范区社会不安定因素(非法堵路堵门、群体性聚集事件、破坏公用设施等);

(三)示范区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火灾和突发性灾害事故;

(四)示范区重要会议和大型庆祝仪式等活动的安全和保障工作;

(五)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挥和调度,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示范区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

(四)示范区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采样点的常态化运行情况;

(五)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局承担示范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处置等工作,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示范区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

(三)示范区火灾、水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防治;

(四)示范区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示范区城镇建设、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工作,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的市容市貌、环境绿化问题;

(二)示范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常态长效管理等工作;

(三)示范区公用事业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保护管理;

(四)对示范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参与工程质量引起的突发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示范区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六)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八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担示范区文化活动、重点文物单位和旅游景区监管等工作,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示范区重大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活动;

(二)示范区旅游景区、景点和文化场馆等场所的突发情况;

(三)示范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古建筑保护维修;

(四)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

(五)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承担示范区农业防灾减灾、农村环境提升和秸秆焚烧监测等工作,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的秸秆焚烧情况;

(二)示范区农业防灾减灾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三)示范区农村环境的整治提升和农业清洁生产;

(四)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条? 林业局承担示范区造林绿化、森林防火和林业草原生态修复等工作,要重点监控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国有林场防火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

(二)示范区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三)监控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提及的监控使用单位应按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要求正确操作使用调度平台,通过调看各类视频资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最大程度发挥好调度平台作用。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使用视频监控资源必须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济源示范区视频监控资源共享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3),加强管理,规范用户的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 视频图像信息仅可用于与各部门职责相关的公务行为;视频图像信息需向媒体发布的,应严格履行本部门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使用视频资源的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视频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使用视频资源的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视频资源安全使用责任书;

(三)建立视频资源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视频资源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视频内容、获取时间和介质类型等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操作监控的范围应在合理、合法的管辖区域,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严禁私自进行翻拍、翻录、截图、录像、下载、存储、备份和传播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妥善管理调阅、存储视频资源的相关设备,做到专网专用,严禁与其他网络交叉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使用视频资源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等线索,应及时报告处置,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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