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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0期】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哪些计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哪些计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规定,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 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救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等。 (二)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奖金、津贴、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高龄老年人津贴。 (四)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府或社会为受灾困难群众发放、捐赠的救灾款物。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除工资性质待遇外的其他款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水库移民补助金;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人划线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1期】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包括哪些?如何进行扣减?
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包括哪些?如何进行扣减? 根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用于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扣减。 (二)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扣减(提供原件票据)。 (三)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四)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予以扣减。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人划线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9期】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规定,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人划线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8期】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规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人划线
【政策宣传短视频】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要点?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要点 https://mp.weixin.qq.com/s/a6w3Zclq9U4arW78_VAOrw
4分钟讲清楚低保政策
什么是低保?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低保?怎么申请?低保金一般有多少钱?国务院客户端、民政部政务新媒体联合推出专业讲解视频。https://h5.video.weibo.com/show/1034:4940090456080392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7期】残疾人申请低保可以享受哪些方面的政策倾斜?
残疾人申请低保可以享受哪些方面的政策倾斜? 国家对残疾人申请低保有一定政策倾斜,主要是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6期】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什么?如何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1.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168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不再区分集中与分散的供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主要分为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2.如何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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