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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工作政策问答——带病回乡(一)
发布时间: 2023-10-10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申请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3.档案中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4.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中常见的慢性病范围是什么?

有关部门有一份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目录,主要是包括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疾以上的带病回乡。对于未能列入的少见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疾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三、带病回乡的退役人员所患慢性病治愈后是否继续享受待遇?

不能继续享受。

四、申请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待遇,需要向哪里提供什么材料?

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和身份证;

3.退役相关证件;

4.军队医院证明;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