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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3-0019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3〕9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时间: 2023-05-1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驻济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豫政办〔2023〕3号)要求,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中明确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清单》中上级设定、本级实施的事项及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权责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开发区可依据赋权情况探索编制本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清单》明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省级制定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本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科学制定办事指南,于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开发区可依据赋权情况探索编制本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部门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清单》内事项要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中央和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动态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示范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布,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五、加强清单实施组织保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编制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有效落实。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重要事项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和上级审改牵头机构报告。



附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3年5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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