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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46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标  题: ?济源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2018-12-21 发布时间: 2018-12-21
济源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

一、根据《188体育_188体育平台_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两年清理一次。

四、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起草单位因机构设置或者职责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将清理结果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市政府清理模式自行组织实施,清理结果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六)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七、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八、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部门法制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未按要求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按照规定扣减责任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数;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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