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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批次用地使用林地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批准文件(市政府函、土地建设规划) 3、资质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性项目需要寻找补充林地,编制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取得市政府关于林地占补平衡的承诺函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占用国有林地,提供补偿协议及缴费凭证 二、长期占地需要材料 1、申请表 2、批准文件(发改委批准或核准文件、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3、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性项目需要寻找补充林地,编制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取得市政府关于林地占补平衡的承诺函。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林地所在镇政府意见 7、占用国有林地,提供补偿协议及缴费凭证 三、临时占地需要材料(经营性项目禁止办理) 1、申请表 2、批准文件(发改委批准或核准文件) 3、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6、恢复林地承诺书 7、林地所在镇政府意见 8、占用国有林地,提供补偿协议及缴费凭证
如何办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申报书(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4)图像资料(5)视频资料(6)不动产权属证书
如何办理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所在县、市的现场审查意见(3)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5)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6)引种协议及证明出售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7)说明物种制品来源的材料(8)对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9)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文件(10)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11)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2)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13)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
如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3)猎捕的实施方案(4)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5)证明其捕猎目的的说明材料(6)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影响调查材料
如何办理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3)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采集方案(5)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6)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7)采集作业办法
《济源示范区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起草背景?
???一、制定背景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 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 求。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 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 2020年10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并及时上报备案。 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林业局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林资〔2021〕144号),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林木补种的适用范围、工序要求、质量标准以及费用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河南省林业局的有关规定,规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示范区林业局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探讨意见相关内容,起草了《济源示范区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行为的范围。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明确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原则、工序要求、质量标准。 (三)林木补种标准。明确了林木补种原则、补种地点、工序要求、质量标准和补种期限。 (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明确了相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要求。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验收等相关事项。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精神,立足服务“项目为王”,助力“三个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等有关要求,2021年12月30日,河南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林资〔2021〕165号)。 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省林业局将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分配到省辖市,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统筹使用。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并占用林地定额,各县(市、区)要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 为贯彻落实省林业局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探讨使用林地管理工作,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统筹使用林地定额。示范区管委会将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林地定额,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第二部分: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由林业部门牵头,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范围以外,寻找合适地块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林地补充。 第三部分: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第四部分:其他方面。建立林地信用监管机制和不良信誉记录制度,并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方式进行规范。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无意见。并征求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水利局等7个部门,2个片区,11个镇的意见。其中18个单位无意见,2个单位提出4条意见。分别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条,予以采纳。水利局2条不予采纳,依据一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类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实际情况具体处理,通知中不用体现;二是公益性项目占用林地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办理,通知中不再体现。
《森林法》中关于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森林法》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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